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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法律顧問的背景(一)企業內部法律顧問
企業內部的法律顧問制度起源于1997年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2頒布的《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》,該辦法規定企業法律顧問經統一考試合格,取得 《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》 并經注冊登記,由企業聘用,專職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企業內部專業人員。 根據國務院2014年8月12日發布的《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》(國發[2014]27號)取消了企業法律顧問的職業資格的考試制度。 現持有法律職業資格證仍然有效并可聘為企業法律顧問。 [2] 《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》第九條規定了企業內部法律機構或法律顧問應履行的職責包括: 1、協助企業領導人正確執行國家法律、法規,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; 2、參與起草、審核企業重要的規章制度; 3、管理企業合同,參加重大合同的談判和起草工作; 4、參與企業的合并、分立、破產、投資、租賃、資產轉讓、招投標及進行公司改建等涉及企業權益的重要經濟活動,處理有關法律事務; 5、辦理企業工商登記以及商標、專利、商業秘密保護等有關法律事務; 6、接受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托,代理企業的訴訟和非訴訟活動; 7、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,向董事會推薦企業法律顧問擔任董事會秘書; 8、配合企業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; 9、開展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法律咨詢; 10、負責企業外聘律師的選擇、聯絡及相關工作; 11、辦理企業領導人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。 (二)企業外部法律顧問 根據《律師法》(2017年修訂)第二十八條,律師可以從事的義務包括:“(一)接受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,擔任法律顧問;” 律師接受律所指派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服務范圍可參考如下表述: ⒈解答法律咨詢、為合法經營提供建議。 ⒉代為修改或起草各類合同,爭取為聘方獲得法律允許范圍內的最大利益。 ⒊對公司所簽署合同的真實性、合法性、有效性進行全面審查,并提出法律意見。 ⒋受聘請方的委托,為聘請方作律師見證(該項內容另外收費),制作法律意見書、律師函等非訴訟法律事務。 ⒌接受委托,擔任聘方的代理人,參加經濟合同糾紛、勞動爭議的調解、仲裁或訴訟活動,尋求糾紛的公正處理,維護聘方的合法權益。(該項內容另外收費) ⒍協助聘方清理債權債務、制定追債方案;受聘方委托,參加調解,仲裁或訴訟,保證聘方債權的實現。(該項內容另外收費) ⒎根據聘請方需要,協助聘請方開展有關法律的宣傳活動,教育員工遵紀守法,運用法律手段加強企業管理。 ⒏為企業中層干部提供應知會的法律、法規及最常用的法律條款。根據聘請方需要,進行相關法律知識宣講。 ⒐為企業高層提供與其業務活動有關的經常性法律咨詢,向其提供有關法律信息資料, 解釋有關法律規定,為高層決策提出法律意見。 ⒑及時修改、補充合同,制訂出一系列公司對內、對外的標準格式合同,供公司、集團各部門參考使用。 ⒒清理出需要及時追款的合同業務,列出追款方式及時間表,確保訴訟時效、以保障公司、企業效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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