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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除婚姻關系途徑一、通過確認婚姻無效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(四種)
我國婚姻規定了四種無效的婚姻情形: 1.重婚的; 2.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; 3.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,婚后尚未治愈的; 4.未到法定婚齡的。 如果具備上述條件,解除婚姻關系不會困難,一般通過一次訴訟便能解除婚姻關系。 二、通過撤銷方式解除婚姻關系(一種) 我國婚姻法規定,因脅迫結婚的,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。提請當事人注意,如果是受脅迫結婚的,受脅迫的一方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撤銷婚姻的主張。超過一年的時間,只能通過訴訟離婚予以解決。 注意事項: 被確認無效婚姻、撤銷婚姻在財產權上有如下后果: 1.夫妻之間不發生繼承關系; 2.同居期間的財產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,但是同居期間的財產認定較為復雜,同時會照顧無過錯方。 如果您既不能協議離婚,也不具有無效、可撤銷的情形應當通過下面的方式來解決您的婚姻問題。 三、調解無效,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(五種) 感情破裂是我國婚姻法 1.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; 2.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遺棄家庭成員的; 3.有賭博、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; 4.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; 5.一方被宣告失蹤,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,應準予離婚。 四、調解無效,可判決離婚的情形(十種) 1.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,或一方有生理缺陷,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,且難以治愈的。 2.婚前缺乏了解,草率結婚,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,難以共同生活的。 3.婚前隱瞞了精神病,婚后經治不愈的,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,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,久治不愈。 4.一方欺騙對方,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,騙取《結婚證》的。 5.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,未同居生活,無和好可能的。 6.包辦、買賣婚姻,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,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,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。 7.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,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。 8.一方與他人通奸、非法同居,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,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,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,對方不同意離婚,經批評教育、處分,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,過錯方又起訴離婚,確無和好可能的。 9.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,或其違法、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。 10.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,對方起訴離婚,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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